台灣買家在決定日本置產之前,問到最後常常會卡在同一題:「這房子將來我小孩處理得掉嗎?」
先把答案講完:處理得掉,但日本從 2024 年起把一連串原本「可做可不做」的登記變成了法定義務,而且有過料(行政罰鍰)。 台灣屋主最該知道的是這五件事:
- 繼承登記已經是義務。 依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2 第 1 項,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繼承人,須自「知道繼承開始、且知道自己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日」起3 年內申請繼承登記。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依同法第 164 條第 1 項,是 10 萬日圓以下過料的適用對象。
- 它會回頭適用。 施行日(令和 6 年/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發生的繼承,若還沒登記,須在令和 9 年(2027 年)3 月 31 日前申請。
- 2026 年 4 月 1 日又多一項。 住所等變更登記也已義務化:變更之日起2 年內申請,5 萬日圓以下過料(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5、第 164 條第 2 項)。
- 稅的部分,台灣人多半是「制限納稅義務者」。 依國稅廳說明,這種情形下只有日本國內財產是課稅對象——也就是那間房子本身,不含你在台灣的資產。
- 申報有期限。 相續稅的申報期限是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的次日起 10 個月內;而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的人要申報,必須先選定納稅管理人。
這篇文章把上面每一條的官方依據、期限、例外與可用的替代手續逐項拆開,並誠實標出我們查不到的部分。
⚠️ 先講清楚本文的性質。這是制度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不是稅務意見,也不是投資建議。個別的繼承關係、遺產分割、稅額與申報方式,只有日本的司法書士、稅理士、以及台灣的律師與會計師能就個案判斷。我們不做判斷、不代辦。文中制度為 2026 年 8 月查證當下的公開資料,實際適用一律以主管機關公告與你委任的專業人士判斷為準。本文不寫任何物件、不報價、不做任何金額試算,也不做收益或稅額推估。
台灣人在日本買的房子,人走了之後到底會發生哪些事?
分成三條線,各自有各自的主管機關與期限,而且不會互相提醒:
| 線 | 在做什麼 | 主管 | 期限 |
|---|---|---|---|
| 登記 | 把所有權從被繼承人改到繼承人名下 | 法務局(法務省) | 知道之日起 3 年 |
| 稅 | 申報並繳納日本的相續稅 | 稅務署(國稅廳) | 知道死亡之日次日起 10 個月 |
| 台灣端 | 台灣的遺產稅申報(境內外全部遺產)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 依台灣法規 |
三條線的期限不同、機關不同、語言不同。沒有任何一方會替你提醒另外兩方。 這是台灣屋主最常低估的地方——不是制度多難,是沒有人會通知你。
日本的繼承登記從什麼時候開始變成義務?沒登記會怎麼樣?
義務本身
法務省的說明寫得非常明確:
「相続(遺言を含む。)により不動産の所有権を取得した相続人は、自己のために相続の開始があったことを知り、かつ、その不動産の所有権を取得したことを知った日から3年以内に相続登記の申請をすることが義務付け」(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2 第 1 項)
有兩個地方值得逐字讀:
- 起算點不是「死亡日」,是「知道之日」。 而且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知道繼承開始了,而且知道自己取得了那筆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在台灣、對日本那筆資產一無所知的情況,起算點會往後。
- 遺言(遺囑)也算。 不是只有法定繼承才有這個義務。
罰則
「正当な理由がないのにその申請を怠ったときは、10万円以下の過料の適用対象となることとされました」(不動產登記法第 164 條第 1 項)
⚠️ 請注意用語:「過料」是行政上的秩序罰,不是刑事罰金,兩者在日文與中文裡都容易混淆。另外條文寫的是「無正當理由」——存在正當理由的認定空間,但那是個案判斷,⛔ 我們不推測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正當理由。
為什麼日本要做這件事
制度背景是所有者不明土地問題。法務省把這一系列修法放在「所有者不明土地の解消に向けた民事基本法制の見直し」這個大標題底下——繼承發生後沒人去改登記,登記簿上的名字就永遠停在過世的人身上,久了整筆土地就找不到現在的主人。
理解這個背景之後,後面幾項義務(住所變更登記、國內連絡先)為什麼會出現,就都說得通了:日本要的是「登記簿上永遠找得到一個現在聯絡得上的人」。
已經很久以前繼承、一直沒去登記的房子,還有救嗎?
有,但有一個明確的截止日。
依法務省說明,施行日(令和 6 年 4 月 1 日)之前開始的繼承,若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須在——
「令和9年3月31日まで(不動産を相続で取得したことを知った日が令和6年4月以降の場合は、その日から3年以内)」
——之前申請。
換句話說:
-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發生、尚未登記的繼承 → 2027 年 3 月 31 日是共同截止日。
- 但如果你是在 2024 年 4 月之後才知道自己繼承了那筆不動產 → 從知道那天起算 3 年。
⚠️ 這條回頭適用的規定,對「家裡長輩幾十年前在日本買過房、後來就沒人管」的情況特別重要。它不是只管新發生的繼承。
遺產還沒分完、來不及在期限內登記,怎麼辦?
日本在修法時就預期到這個問題,所以另外設了一種簡易登記。
依法務省說明,為了讓繼承人能簡便地履行申請義務,新設了相續人申告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3)。做法是向法務局申報「我是這筆不動產登記名義人的繼承人」,申報本身就視為履行了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
這對台灣的繼承人很實用:遺產分割協議談不攏、繼承人分散在不同國家、或文件一時湊不齊的情況下,先申報、保住期限,之後再辦真正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 但它有一個很重要的但書,法務省寫在同一段:相續人申告登記不適用於遺產分割成立時的追加性義務。也就是說,等到遺產分割真的談成之後,還有另一段登記義務要履行,⛔ 不是申報一次就永遠結案。個案怎麼接續,請洽司法書士。
2026 年 4 月又多了一項義務,海外屋主為什麼特別容易踩到?
這是今年才上路的新制,中文世界目前寫的人很少。
依法務省:住所等變更登記的義務化,施行日為令和 8 年(2026 年)4 月 1 日。
- 期限:「變更があったときは、その變更日から2年以內に變更の登記の申請をすることが義務付け」(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5)
- 罰則:5 萬日圓以下の過料(同法第 164 條第 2 項)
- 回頭適用:施行日前就已經變更、還沒去改登記的,須在令和 10 年(2028 年)3 月 31 日前完成變更登記。
日本另外提供了一套減輕負擔的做法:「スマート變更登記」——登記名義人只要事先提出一次簡易的資訊申出(免費),之後由法務局依職權替他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為什麼海外屋主要特別注意
登記簿上記載的是你買房當時登記的住所。台灣的買家通常登記的是台灣的住址。如果你在台灣搬了家,登記簿上的住所就過期了。
⚠️ 這裡必須誠實標註我們查證的界線:法務省的住所等變更登記義務化頁面沒有針對「在日本國內無住所者」另外做說明。因此「登記在台灣住址的外國人,在台灣搬家是否一律落入這條義務、以及要用什麼文件證明新住所」,我們查不到官方的明文答覆,標為待確認。⛔ 我們不推測。要確認你的個案,請直接洽詢司法書士或該管法務局。
買房的時候就要先準備好的一件事:「國內連絡先」是什麼?
這一項不是繼承時才發生,而是買的時候就會遇到,但它和上面整串義務是同一個政策方向,所以放在這裡講清楚。
依法務省公告,令和 6 年(2024 年)4 月 1 日以後申請所有權相關登記時,在日本國內無住所者要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必須把「國內連絡先事項」(國內連絡人的姓名、住所等)作為申請資訊提供。
「国内における連絡先となる者の氏名・住所等の国内連絡先事項を申請情報として提供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同一份公告還規定,外國人須提供羅馬字姓名作為申請資訊。
這對純海外持有的買家是實質門檻:你得在日本找到願意具名的連絡人。 買房流程中這一關的完整說明,我們寫在另一篇:台灣人在大阪買房的完整流程:從看房到過戶。
人在台灣,怎麼知道長輩在日本到底有幾筆不動產?
這是台灣繼承人最實際的困難:你連要登記什麼都不知道。
日本在 2026 年 2 月新開了一個制度來解這件事——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法務省說明其施行日為令和 8 年(2026 年)2 月 2 日。
- 是什麼:「登記官において、特定の被相続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して記録されている不動産について一覧的にリスト化して証明書として交付する制度」——由登記官把某個人名下登記的不動產做成一份清單並發給證明書。
- 誰可以請求:所有權的登記名義人本人(含法人),或該登記名義人的繼承人及其他一般承繼人(含法人),也可以由代理人請求。
- 怎麼請求:全國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皆可受理,書面(臨櫃或郵寄)或線上(登記・供託線上申請系統)皆可。
⚠️ 但它有一個官方自己寫出來的限制
法務省在同一頁明載:
「氏名・住所等で検索する仕様上、検索結果として抽出される不動産の網羅性には限界があります。また、検索条件が一致する同名異人が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として記録されている不動産についても、抽出され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翻成白話兩件事:一、它是用姓名住所去比對,可能漏;二、同名同姓的別人名下的不動產,也可能被撈進來。
所以正確的用法是:它是一個很有用的起點,但官方自己說了網羅性有限,⛔ 不能當成一份必然完整的清單。 這也是為什麼買房當下就把資料留給家人,比事後靠系統去撈更可靠。
台灣人繼承日本的房子,要繳日本的相續稅嗎?
要,但課稅範圍通常只限日本國內的財產。
依國稅廳「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的說明,相續稅的納稅義務人分成三類:居住無制限納稅義務者、非居住無制限納稅義務者、制限納稅義務者。
- 前兩類:國內財產與國外財產,不論所在地,全部都是課稅對象。
- 制限納稅義務者:「国内財産のみが課税対象となります」——只有日本國內財產課稅。
一個沒有日本國籍、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台灣繼承人,一般會落在制限納稅義務者。實務上的意思是:日本要課的是那間日本的房子,不會去課你在台灣的存款與房產。
⚠️ 但這句話有適用前提,⛔ 我們不做個案判定。 三種身分的判定牽涉國籍、過去 10 年內在日本有無住所等要件,只有稅理士能就個案認定。
基礎控除
依國稅廳說明,相續稅有基礎控除,計算式為:
「基礎控除額(3,000万円 + 600万円 × 法定相続人の数)」
⚠️ 我們沒有查證「制限納稅義務者」在各項扣除(債務控除、未成年者控除等)上與其他兩類的適用差異,標為待確認。 ⛔ 本文不做任何稅額試算,請洽稅理士。
申報期限與提出地
依國稅廳說明,相續稅的申報須在「被相続人が死亡したことを知った日の翌日から10か月以内」進行。提出地為「被相続人の死亡の時における住所が日本国内にある場合は、被相続人の住所地を所轄する税務署」——注意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不是繼承人的住所地。
⚠️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在日本國外的情形,該頁沒有記載提出地。標為待確認,請洽稅理士或所轄稅務署。
沒有日本住所的人,一定要先做這件事
依國稅廳說明:
「日本国内に住所がない人が相続または遺贈により課税対象となる財産を取得し相続税の申告をする必要がある場合には、納税管理人を定めて、納税地の所轄税務署長に申告し納税します」
納稅管理人的依據是國稅通則法第 117 條,國稅廳另有「相続税・贈与税の納税管理人の届出手続」的專屬手續頁,可用 e-Tax 或書面提出。
這一項對台灣繼承人是硬性的前置作業:人不在日本,就得先找到一個在日本的人或事務所擔任納稅管理人,然後才談得上申報。
在日本繳過的遺產稅,回台灣還要再繳一次嗎?
先看台灣這一邊的法律怎麼寫。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境內境外全部遺產」——日本那間房子在內。
但同法第 11 條設有扣抵: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
扣抵有上限,且需要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實務上這代表:日本那邊的納稅證明文件,要留好、要能取得。
⚠️ 免稅額與各項扣除的金額,本文一個都不寫。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有法定的免稅額數字,但實際適用金額會由財政部依物價指數公告調整,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 我們不寫可能過期的數字。
⚠️ 台日之間有沒有涵蓋遺產稅的協定?我們查不到
台日之間確實有一份租稅協定,全名是「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依財政部公告於民國 105 年 6 月 13 日生效、自 106 年 1 月 1 日適用。
協定名稱與財政部所述的適用範圍都是「所得稅」。
我們查不到任何涵蓋遺產稅的台日協定。因此本文不宣稱日本已繳的相續稅在台灣一定可以扣抵、也不宣稱不能——這一項標為待確認,實際扣抵可否成立、憑證怎麼備,請洽台灣的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 我們不推測。
如果下一代根本不想要那筆土地,可以還給日本國家嗎?
日本有這個制度,但門檻比多數人想像的高,而且台灣買家最容易誤解適用對象。
依法務省,相續土地國庫歸屬制度自令和 5 年(2023 年)4 月 27 日開始。
三個關鍵限制
第一,只有繼承來的才行。 適用對象是「相続又は相続人に対する遺贈によって土地を取得した方」。用買的取得的土地,原則上不適用。
⚠️ 這一點對台灣買家非常重要:你自己買的日本土地,你本人不能申請還給國家;只有將來繼承它的人才有資格申請。
第二,只收土地,而且要乾淨。 法務省列出的卻下要件(一律不受理)包括:
- 土地上有建物
- 設定了擔保權或使用收益權
- 預定供第三人使用
- 土壤污染
- 境界不明或所有權有爭議
「土地上有建物就不行」意味著:一間有房子的物件,得先拆到只剩土地才談得上申請。
第三,就算受理,還可能不承認。 不承認要件包括一定坡度與高度的崖地(管理需過分費用者)、地表上妨礙管理的有體物、需要除去的地下埋設物、與鄰地所有人須經訴訟才能解決的爭議,以及「其他通常の管理・処分に当たって過分な費用・労力がかかる土地」。
而且要付錢
承認之後,申請人須繳納負擔金——相當於該地目約 10 年份標準管理費用的金額。
⛔ 本文不試算任何負擔金金額。 金額依地目與個別條件而定,請直接查法務省公告或洽司法書士。
結論一句話:這個制度是為了解決「繼承到不要的土地」而設的最後手段,⛔ 不是一條可以事先假設的退場路徑。買之前就該把「將來誰會要這間房、賣不賣得掉」想清楚,而不是指望還給國家。
買之前就該先安排好的五件事是什麼?
制度講完了。下面五件事,在你還沒買的時候做,成本最低:
1. 把「這間房子在哪、登記名義是誰」寫成家人看得懂的文件
登記事項證明書上的地番、法務局的管轄、物件所在地的市區町村。人不在了之後,家人是靠這些字去找東西的。⛔ 別只留一個仲介的 LINE。
2. 想清楚「國內連絡先」要放誰,以及那個人會不會一直在
買的時候必須提供,但那個人幾年後還聯絡得上嗎?這是實務上最容易失效的一環。
3. 登記住所變更要有人盯
2026 年 4 月起是2 年內、5 萬日圓以下過料。搬家跟改日本登記這兩件事在腦子裡是分開的,要主動建立提醒。「スマート變更登記」的資訊申出是否適用你的情況,請洽司法書士。
4. 先找到將來能擔任納稅管理人的對象
繼承發生時才臨時找,時間壓力會非常大——申報只有 10 個月。
5. 把日本端的稅務憑證保存規則講清楚
台灣的遺產稅要扣抵國外已納稅額,需要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這份文件在哪、誰去拿,事先講好。
⚠️ 上述五件事都不涉及我方提供任何代辦服務——這些是你和你委任的司法書士、稅理士之間的事,我們的角色只是把清單用中文列出來讓你知道要問誰。
這篇文章有哪些地方是我們查不到、所以刻意留白的?
逐條列出來,⛔ 我們不用推測補洞:
- 登記在台灣住址的外國人,於台灣搬家後是否一律落入住所等變更登記義務、以及要用什麼文件證明新住所:法務省的義務化頁面未就國內無住所者另設說明,標為待確認。
- 「制限納稅義務者」在各項扣除上的適用差異:本輪未查證,標為待確認。
-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在日本國外時,相續稅申告書的提出地:國稅廳該頁未記載,標為待確認。
- 台日之間有無涵蓋遺產稅的協定、以及日本已納相續稅在台灣的扣抵可行性:查到的台日租稅協定適用範圍為所得稅;查不到涵蓋遺產稅者,標為待確認。
- 台灣遺產稅的現行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金額:法有明文但依物價指數調整,本文不寫金額,請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
- 相續土地國庫歸屬制度的負擔金金額、以及實際承認比例:不試算、亦查不到可靠的公開承認率統計。
- 司法書士、稅理士的費用行情與作業天數:無可靠公開平均值,本文不寫。
- 「我這個個案該怎麼安排」:這不是文章能回答的問題,我們也不做這種判斷。
把這些制度看完之後,真正該做的是什麼?
把上面整串合起來看會發現一件事:日本這幾年的修法方向非常一致——要讓登記簿上永遠找得到一個現在聯絡得上的人。 繼承登記義務化、住所等變更登記義務化、國內連絡先、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四件事都指向同一個目的。
對台灣屋主的實際意義不是「日本變嚴格了」,而是:持有日本不動產從此是一件需要持續維護的事,不是買完就結束。 而這些維護動作,多半只要在買的當下就先安排好,成本就很低;等到繼承真的發生、家人一句日文都不會、還壓著 3 年與 10 個月兩個期限,成本會完全不一樣。
我們是在大阪實際做住宿營運的團隊,不是司法書士事務所也不是稅務事務所。上面這些是我們自己逐條查證的整理,公開出來讓後面的人少走一段路;輪到你的個案時,該找司法書士就找司法書士、該找稅理士就找稅理士。
價格與各種官方評價怎麼查,我們另外寫了一篇:日本房價怎麼自己查?四種價格一次看懂。持有期間的稅制整理見:台灣人在日本買房要繳哪些稅。
需要有人用中文把這些期限與文件對到你的情況
把你的情況告訴我們——想看哪一區、要自用還是出租、家裡將來由誰接手——我們會把上面這份清單對應到實際物件與實際流程,用中文說明每一份文件該向誰要、每一個期限從哪一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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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做的是資訊整理與中文對接: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稅務申報由稅理士辦理、重要事項說明由宅地建物取引士辦理、台灣端的遺產稅事務請洽台灣的會計師或律師,我們不代辦,也不提供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本文為一般性制度資訊整理,不構成任何個案的判斷,也不含任何稅額、費用或收益的預估。 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
延伸閱讀:台灣人在大阪買房的完整流程、台灣人在日本買房 22 問、日本那些「超便宜」的房子為什麼便宜。
資料出處(日本與台灣官方網站及法令資料庫,可自行查證)
相続登記の申請義務化について(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2 第 1 項=知道之日起 3 年內;第 164 條第 1 項=10 萬日圓以下過料;施行日前之繼承須於令和 9 年 3 月 31 日前申請;第 76 條之 3=相續人申告登記,不適用於遺產分割成立時的追加性義務)|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599.html
相続登記の申請義務化に関するQ&A|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565.html
相続登記の申請義務化特設ページ|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590.html
不動産を相続したらかならず相続登記(宣導頁)|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souzokutouki-gimuka/index.html
所有者不明土地の解消に向けた民事基本法制の見直し(民法・不動産登記法等一部改正法・相続土地国庫帰属法)|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343.html
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ついて(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5=變更日起 2 年內;第 164 條第 2 項=5 萬日圓以下過料;施行日令和 8 年 4 月 1 日;施行前之變更須於令和 10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693.html
住所等変更登記の義務化に関するQ&A|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694.html
スマート変更登記のご利用方法(檢索用資訊申出後由法務局依職權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688.html
令和 6 年 4 月 1 日施行 所有権の登記名義人に関する登記事項の追加(國內無住所者須提供國內連絡先事項;外國人須提供羅馬字姓名)|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589.html
所有不動産記録証明制度について(施行日令和 8 年 2 月 2 日;請求權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及其繼承人・一般承繼人;書面或線上請求;官方明載檢索網羅性有限、可能撈到同名異人)|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740.html
相続土地国庫帰属制度について(令和 5 年 4 月 27 日開始;限相續或對繼承人之遺贈取得之土地;卻下要件含土地上有建物、擔保權設定、土壤污染、境界不明;不承認要件含崖地、有體物、地下埋設物、須訴訟解決之爭議;須繳納相當於約 10 年份標準管理費用之負擔金)|法務省 https://www.moj.go.jp/MINJI/minji05_00457.html
No.4138 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居住無制限/非居住無制限/制限納稅義務者之區分;制限納稅義務者「国内財産のみが課税対象」;無日本住所者須定納稅管理人)|國稅廳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138.htm
No.4152 相続税の計算(基礎控除額=3,000 萬日圓 + 600 萬日圓 × 法定繼承人數)|國稅廳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152.htm
No.4205 相続税の申告と納税(申告期限=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的次日起 10 個月內;提出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所轄稅務署)|國稅廳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205.htm
B1-28 相続税・贈与税の納税管理人の届出手続(依據國稅通則法第 117 條;e-Tax 或書面提出)|國稅廳 https://www.nta.go.jp/taxes/tetsuzuki/shinsei/annai/sozoku-zoyo/annai/1585-11.htm
第 117 条関係 納税管理人(國稅通則法基本通達)|國稅廳 https://www.nta.go.jp/law/tsutatsu/kihon/tsusoku/09/01/117.htm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就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第 11 條=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得憑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納稅憑證扣抵,扣抵有上限;第 18 條=免稅額)|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105 年 6 月 13 日生效、自 106 年 1 月 1 日適用;適用範圍為所得稅)|財政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ot70257
不動産の相続登記義務化!過去の相続分は?所有不動産を一覧的にリスト化する新制度も開始!|政府広報オンライン(內閣府政府公關) https://www.gov-online.go.jp/article/202512/entry-10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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